近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119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件大事,挺引人注目的。从2010129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许多法律界人士和社会民众参加了讨论。因为,我从2002年至2010年期间,多次参加市里的拆迁工作,从制定拆迁补偿政策,接待上访,到具体指挥实施强制拆迁,大凡拆迁中的矛盾或多或少都经历过了,于是,本着对拆迁的疲惫,加上工作岗位变迁,一直懒惰于撰文,想让自己“对拆迁out了”。然而,因为自己从事过基层法院工作,也从事过基层法制办工作,还从事过具体的拆迁工作,在不同的场合,总会被问及“拆迁”,于是,为了自己的“面子”,不得不了解、审视一下这个问题。把自己的一些观点用文字作个记录。

   (一)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新规划建设区范围、线型工程,征收拆迁的范围土地所有权很难是纯“国有”或纯“集体”的。国家的法制是统一的,法也不是那个部门的法,为什么不能合一立法,或者有一个可行的衔接。虽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会多出一个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所有权被国家征收的补充标准问题。但已经有土地管理法,把精神融入不是太难。当然,单独立法也可以。只是,一件事儿,一件类同的活儿,得守多个规矩,不但立法容易矛盾,执行更易出错。

   (二)百分之九十与百分之十。对于旧城改造,规定一个百分比,目的是尊重民意。然而,没有实质的保障措施,最终是混乱。首先是“多数能否取代少数”,对被拆迁人来说,每一户都是独立的主体,他的意志不能被“强迫”。另外,规划对规划前已经存在的使用状态具有强制力否?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那么,这个百分之十就很可能使旧城改造中途“卡壳”;同时,拆迁的过程比较长,环节比较多,已经同意的百分之九十也会发生立场改变,如此,“半拉子拆迁”摆在那里,既害被拆迁人,也害拆迁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立法:“能拆”要果断明确,“不能拆”也要果断明确,不能含糊。

    (三)司法强拆与司法救济。取消行政强拆,无论从何种角度讲,就拆迁而言都是进步。但是,在实施司法强拆之前,必须有一个司法救济程序。因为,拆迁中往往交叉涉及行政、民事法律关系,如能不能拆的问题、补偿是否合理的问题、行政程序是否到位问题,等等很难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来独立裁判。增设一个特别的司法审查程序,有利于保障政府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拆迁的公平、公益。

    (四)非公益的拆迁主体问题。非公益拆迁政府不参与,与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规定似乎存在冲突。如果一定要走拆迁这条道,绕开“国有土地公开拍卖取得”这条道,可以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建立买卖关系、后进入规划审批(拆迁前可以搞予审批)、再变更土地使用权、最后按批准的用途建设。

     条例可能难改了,希望解释或实施细则能让这些问题不再“糊”。